投资者想弃购新股,发现资金提前被券商冻结,券商解释称怕投资者违约,本栏认为投资者打新还是应该尽可能遵守契约精神,不要想着中签后再弃购,券商也应对此类业务事先征求投资者的同意,类似的配股缴款,可转债强制赎回前的转股,券商都可以在征求投资者同意后进行保护性代操作。
投资者看到自己中签的新股破发概率较高时,可能会选择弃购,这是人之常情,券商提前锁定了资金,导致弃购“未遂”,投资者却在新股真的出现破发时才提出疑问,这个时间点多少有点“欺负”券商,虽然说弃购是投资者的权利,但是这种先看到破发再发难的做法,多少有点不厚道。
实际上,此前也有过投资者弃购后新股上市股价并未破发反而上涨不少,弃购投资者没赚到钱而抱怨的情形。这说明投资者弃购的结果并非100%划算。所以本栏说,投资者如果确定要弃购新股而发现资金已经被锁定,正确的做法是在发现资金已经被锁定的第一时间联系券商解除锁定,如果券商无法解除锁定,或者时间来不及,那么应该在缴款后的第二时间向券商投诉,并要求券商买走这个中签股票,一般来说,券商为了自己的声誉,有较大概率会买下这个中签权益,然后自己去赌会不会破发。
现在股票已经上市,并确定出现破发,此时投资者再要求券商负责就显得有点不厚道,但券商的确是锁定资金并未获得投资者的同意,所以本栏认为两者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事实上,本栏认为券商帮助投资者进行一些保护性操作很有必要。例如曾有投资者持有招商银行股票,在配股缴款时间段忘记了缴款,导致出现了巨大的投资损失,假如券商能在配股缴款的最后一天帮助投资者进行缴款操作,则能很大程度帮投资者避免这样的亏损。
时常也有这样的报道,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进入强制赎回的最后时段,投资者都没有选择转股,也没有选择卖出,此时如果券商能在收盘前的下午2点50分帮助投资者进行转股操作,那么也能帮助投资者避免可能过半的损失。这些显然投资者要吃亏的操作,券商实际上很容易用电脑系统发现,并有能力进行及时纠错。
但是因为这些操作没有得到投资者的授权,很多投资者还在吃亏,券商还在观望;而在期权领域,最后时间段都是按照对投资者有利的方向进行默认操作,即实值期权默认行权,虚值期权默认放弃,如果投资者想要行权虚值期权或者想要放弃实值期权,都需要亲自下单操作,这样的做法符合逻辑,同时利于投资者的保护。
本栏认为,券商提前锁定中签缴款资金,本意是为了帮助投资者避免资金被失误占用,假如投资者当天并不知道自己中签了新股,又在集合竞价满仓买入自己看好的股票,然后开盘后发现买入股票都成交了,新股中签资金也没有了,T+1也没办法卖股票变现,又没有别的资金来源,这就可能造成投资者违约,所以本栏认为,不应打击券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积极性,但也要让券商能够和投资者签订相关协议进行类似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