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现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院文书不是白条,生效判决必须履行。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法院判决孙某向余某书面赔礼道歉。但孙某并未按期履行,余某申请强制执行。

3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洪雅县法院执行员将孙某传唤至法院,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进行口头训诫,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最后,孙某写下书面检讨,并将判决书登报公告。

因被“过度催债”

借债人女儿被迫离职

2019年1月,孙某借给余某父亲3万元。因余某父亲未及时还钱,2020年4月起,孙某开始向作为女儿的余某及其爷爷、奶奶和亲友打电话催要借款,还找到余某工作单位并时常拨打其单位各个部门不同的座机催余某替父还款。

2020年10月和2021年1月,余某父亲分两笔归还了孙某3万元借款。孙某又称借出的3万元系其所借的高利贷,自己已给了7.8万元利息,又多次打电话发短信找余某要求其替父还利息。2021年9月,余某迫于影响从单位离职。

2022年,余某将孙某诉至洪雅县法院,要求孙某停止其多种方式的骚扰、恢复其名誉并赔礼道歉。洪雅县法院认为,余某为父还款系自愿行为,在余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孙某采取发短信、到单位找人、拨打单位电话等不当行为,使余某的信用、品德等社会评价受到一定贬损,在余某父亲已偿还借款本金的情况下,仍以催要借款高额利息为由继续上述行为,确实对余某及其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了侵扰,孙某的行为侵犯了余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法院判决,孙某停止对余某通过短信、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骚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某书面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在四川省级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相关费用由孙某承担。

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口头训诫

催债人写下书面检讨并登报公告

然而,孙某未把法院判决的道歉当一回事,拒绝履行书面赔礼道歉的义务,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即使是简单的道歉,法院判决了,必须及时履行。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视拒不履行情形严重程度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洪雅县法院执行员将孙某传唤至法院,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进行口头训诫,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

↑孙某写的检讨书

“我读书时都是三好学生,从来没写过检讨。”在法院,孙某边写检讨边惭愧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她在检讨书中写道:“经人民法院释法明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本人决定不继续打对方电话及上门要钱,有事自己会通过法律去走正常程序,做个知法守法公民。”

除了写检讨外,洪雅县法院还将余某诉孙某人格权纠纷案的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四川法治报》上进行公告,费用由孙某承担。

“孙某认错态度诚恳,并主动缴纳了登报公告费用,我院未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罚款、拘留等措施。”洪雅县法院常务副院长喻军借此案正告所有被执行人,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心存侥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抗拒执行,将面临财产被处置、消费被限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甚至被罚款、拘留的情况,严重者或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图据眉山中院

责编 冯玲玲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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