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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房屋评估报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拆迁补偿或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房屋价格波动大,评估时点的选取前后相差几年,对被拆迁人来说,补偿利益可能相差几倍,尤其是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论是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说,还是从公平原则考虑,评估时点与补偿时间相差较远对被征收人都不利,那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评估时点与补偿时间相差较远对被征收人有影响吗?

位于江苏的李先生在国有土地上有合法房屋一处,2011年涉拆迁,区政府2011年作出该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书,并由评估公司对李先生房屋进行了评估,因李先生认为房屋面积认定错误、补偿标准低等原因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部门亦未及时进行调查解决。直至2020年,区政府对李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2011年的评估报告对李先生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区政府认为原房屋与安置房屋评估时点均为2011年,故已经保障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至于房屋调换差价、装修损失均按照2011年评估报告进行了认定,未予以合理范围内涨动,李先生认为该补偿决定不合理,让我们来评评理。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生效判决指示,市县级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未能与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妥善解决房屋补偿纠纷。本案中,在李先生与征收机关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至迟时隔9年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房屋价格明显上涨,也就导致即便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将李先生原房屋与征收部门选定的安置房屋评估时点相同,但房屋差价的浮动未考虑在内,装修损失损失差价亦未考虑在内,亦违反公平补偿原则。故这部分差价的浮动损失非因李先生的原因所导致,李先生亦可上述法条规范来主张差价的浮动部分利益。再者,评估时点确定的目的是便于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选取的原房屋与安置房屋评估时点一致是对我们被征收人有所保障的,但如何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不只是将这个评估时点选取的大头做好,更应该保障到被拆迁人方方面面,至于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差价、装修利益的损失,律师认为协商调解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我国法治建设越来越好,在广大被拆迁人遇到困难时,可以尽快寻求专业拆迁律师帮助,让其为您保驾护航,争取到自己合理范围内的最大应得利益。(马梨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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