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米新磊
2013年好莱坞有一部名为《她》(her)的科幻爱情电影,由奥斯卡影帝华金·菲尼克斯和“寡姐”斯嘉丽·约翰逊主演。 奇特的是,这部影片中,作为女主角的寡姐却从头到尾都没有露脸,原因是她在影片中饰演了一个只有声音的人工智能角色,并与人类男主角谈了一场“隔空”的恋爱。
影片中有一幕,是男主角惊觉真相:本来以为自己私享的人工智能恋人,其实同时和世界上成千上万的人在虚拟世界里谈着恋爱。这一幕,仿佛是一个预言,预示着现实中元宇宙和虚拟偶像的未来景象。
01
元宇宙:虚拟与现实的交互与映射
如果说近两年最热的关键词,除了“疫情”之外,无疑要以“元宇宙”为首。所谓的“元宇宙”,就是指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数字世界;现实世界中的每个人,都在元宇宙中拥有一个虚拟分身。这个设定,与当下盛行的宅经济产生了越来越密切的勾连。
正是因为如此,2021年也被称为元宇宙(Metaverse)元年。
无独有偶,也正是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宣判了一起“人工智能软件使用明星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犯人格权”的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用户可以通过一款智能记账手机软件,利用一种叫做“调教”的算法程序,使用自己心仪的明星形象创设虚拟人物,从而实现和自己偶像聊天互动的梦幻效果(比如让自己的偶像监督自己记账或背单词等功能)。
本案很多细节如同很多电影情节的真实重现,堪称元宇宙时代的绝佳映射。
本案也于4月1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九大典型民事案例”之一。涉及到艺人人格权在人工智能时代的保护,以及如何判断软件算法是否侵权等多个重要的前沿问题,为同类问题提供了指导思路和解决范例。
(软件示例,图片来自网络)
在本案中,原告何某是知名主持人,而被告是一家运营某智能手机记账软件的公司。对于该软件,手机应用市场是这样介绍的:“这是一款能和你聊天的记账本,结合养成元素,你可以自定义设置一个聊天对象(上千种个性可供选择哦),让TA成为你的男朋友、女朋友、哥哥、妹妹、儿子……陪你一起记账、生活、成长、变好。”而据原告在起诉中称,该软件正是借助“粉丝经济”,以满足追星群体或粉丝与偶像对话的娱乐需求为创新点。
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角色,设定角色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角色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何某姓名和肖像为标识的AI角色;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角色”的功能。
(软件示例,图片来自网络)
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研究完本案的判决书,会发现本案与常见的明星人格权案件大有不同。除了长达40页的超长篇幅和法院的超长论理之外,有两个特点让本案值得被铭记。
02
突破: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应用三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根据该条规定,其中列明的人格权叫做具体人格权,而具体人格权无法涵盖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称之为“一般人格权”。 而法律之所以规定一般人格权,系基于经济、科技、社会生活等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保持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体现对各种无法纳入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利益的保护。
(图片来自网络)
实践中,在明星形象受到侵害时,一般会以“肖像权”“姓名权”或“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提起诉讼。但很少以一般人格权为由进行维权。原因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一般人格权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关于该权利的定义、适用原则等问题的讨论大多还停留在理论层面。现实中可参考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笔者早年在“周公观娱”发表的一篇文章中( 《蜡像遭袭胸,范爷怎么办?》 ),分析了明星蜡像被侮辱的情况下,通过一般人格权进行维权的可行性。彼时虽然只是从法律角度的沙盘推演,但已经论证了这条维权进路是成立的。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不但认可了原告通过一般人格权和两项具体人格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同时进行维权的主张,还归纳了适用一般人格权规定的三原则:
第一,一般人格权的核心要义在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自我决定、人格完整、自我尊严的价值;
第二,只有在具体人格权规范不能囊括特定人格利益时才适用一般人格权;
第三,要避免一般人格权范围的无限扩大,合理平衡个人意志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基于以上三原则,法院结合本案的事实进行了分析,为什么本案中软件的“调教”等功能,会超越肖像权和姓名权,乃至于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 :
“案涉软件的核心逻辑是通过创设虚拟的AI角色,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并且让用户可以与AI角色设置一定的虚拟身份关系,这是对原告整体形象和人格表征的利用,属于原告人格自由利益的范畴,肖像权、姓名权的人格利益无法完整涵盖案涉软件涉及的人格利益。”
“案涉软件的功能使得AI角色可以与真人高度关联,容易让用户产生一种与原告真实互动的情感体验。软件预设了用户可以选择与原告建立包括爸爸、妈妈、男朋友、女朋友、儿子、女儿等亲密关系的功能,可以允许用户任意设置与AI角色之间相互的称呼,将创作回复语料的功能称之为“调教”(该词语通常用于长对幼、主对下、人对物等不对等关系中),在互动页面中还设置了诸如“爱你”“抱抱”等亲密对话标签,上述功能设置不仅属于原告自由决定其人格要素如何被使用的范畴,还涉及原告人格尊严被尊重的利益。被告未获原告许可以上述方式利用原告的人格要素,侵害原告人格自由利益及人格被尊重的利益,构成侵害原告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法院认为被告对真实人物的人格表征进行了系统地、组织性地功能设计和商业化利用,使得用户基于此与AI角色进行了真实的情感体验,但这种利用真实人物人格要素的行为,却没有经过同意或授权,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应认定为侵权。
03
聚焦:算法时代的“避风港”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可能基于取证难度和担责能力等原因,并未起诉使用软件的具体用户,而是起诉了运营软件的公司。但一般来说,对于此类案件,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会援引“避风港原则”(又称“通知-删除”原则)或“技术中立原则”作为抗辩理由。在本案中也不例外。
就前者而言,被告抗辩称,因为其只是软件的运营商,只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不提供具体内容。包含原告肖像的图片都是用户自己上传的,原告名字是用户自己设置的,回复语料和表情包也都是用户创作的。被告对于用户会用什么姓名、图片和表情包不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所以即便侵权,直接侵权人也应该是用户,而非自己。 况且被告在接到原告律师函之后,第一时间已经删除了和原告有关的内容,所以已经进入了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的“避风港”。
(图片来自网络)
同时,被告还从算法技术中立角度对于自己辩护。据被告介绍,因为案涉软件是一个用户参与的开放AI工具系统,其设定维度全部基于用户。创建“AI角色”后,其回复内容丰富度是是否起到作用的核心部分。为了丰富AI角色的回复内容,被告想到了让用户协作共同维护一种类型的AI角色。用户添加一个AI角色后,或者针对一个AI角色创作的语料(包括文字、图片、动图、声音、视频等)被系统通过后,系统会基于用户所有历史记录、采用人工智能协同推荐算法给用户推荐类似的AI角色或相关语料。被告认为,这种“算法推送”并不等同于平台的推荐(诸如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和内容简介等行为),而只是为便于用户搜索可能使用量最多的角色或图片,这本质上只是提供了一种“搜索”的网络服务。
但是,法院通过对被告商业模式非常详尽的论证,认为如果没有被告对于其软件规则、技术、算法的“精巧”设计,任一用户都无法完成案涉软件中最终呈现出的AI角色个性化、生动化的互动内容,用户提供的更类似“素材”而非完整的内容。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直接的内容服务提供行为,并非是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 这就决定被告不再受到“避风港原则”的庇护,而应当因为其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04
保护人格权角度:网络空间治理新思路
非常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还通过反思技术中立原则,从人格权保护角度,对于网络空间治理提出了新思路。
法院提到,之所以有“避风港”原则,是为了平衡权利人利益和产业发展,避免让网络服务商承担过重的直接侵权责任,对产业发展或新商业模式造成过于沉重的打击。但是,纵观现实,随着网络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平台的不断壮大, “避风港原则”很多时候遭到滥用,甚至演变成某些平台或服务商逃避侵权责任的挡箭牌。
基于此,法官从保护权利人角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让服务商而非用户获得授权来避免侵权的新思路:“案涉软件中,对自然人姓名、肖像的使用,涉及多项具体人格权,甚至涉及一般性人格利益,实质上构成了对自然人人格形象的整体性虚拟化使用,是一种新商业模式的探索。对于此种使用方式,普通网络用户实际上几无可能从其他自然人处获得授权。作为特定商业模式的运营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被告以企业名义、以合法授权方式获得公众人物、公众形象权利人对特定权利或权益的合法授权并提供给网络用户使用,则更具现实操作性,反而更有利于该模式的发展。”
这无疑对于未来此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合规性和权利意识,提出了新的高要求,也彰显了民法典时代对于人格权保护的新气象。
正如最高院在点评本案的典型意义时提到,随着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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