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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等做出了安排部署。
回顾历史,“十三五”期间,我省聚焦保护“中华水塔”、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保护和修复全面推进。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目标,统筹长江、黄河、青海湖等重点流域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持续推进重点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通过实施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省内物种种群数量显著增长,生态系统功能保持稳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整体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推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
青海省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旨在充分发挥自然恢复潜力基础上,与人为促进的恢复力措施体系有机结合,从而促使群落向良性方向演替,实现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边际效应最大化。生态系统修复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法论,其成效不仅与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息息相关,还是国家生态屏障日益牢固、全球生态安全的基本保障。生态系统修复涉及流域、森林、草地等不同尺度,应加强不同尺度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和机理研究;尊重生态系统恢复的演化阶段,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自然资源要素与人类社会要素的和谐布局与有机统一。
找到封禁最佳方法范式。“封禁法”和“封禁补种法”已广泛应用于生态系统修复过程中,体现了人力与自然力的合理结合,是自然修复与人工建设系统配合的修复方法,具体是指彻底封禁前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地区,对于自然修复周期较长的生态恶化地区或者无法修复的区域可适当采用人工建设的方式,以自然恢复为原则、人为辅助生态恶化区,但不能完全干预或替代当地的自然生境,尽量减少人工干涉的修复方法。这种修复方法彻底摒弃“事后治理”的观念,着力于事前适度干涉、事中有效治理,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对天然林地、草场、湿地实行严格生态保护,确保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稳定性,顺应植被演替规律,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潜力,保证整体修复的效果。
以对位配置作为修复手段,形成综合治理体系。由于生态修复尺度较大、生境条件差异明显等因素限制,修复的技术途径、范围、补种植物选择、修复方式以及生态修复后的效果监测、评价等有所差异。只有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条件,对生态修复地区实行合理划区,制订具体措施,才能达到预期修复效果。因此,在修复过程中,量体裁衣的对位配置修复措施格外重要。建立在对自然条件和生物因素及其关系客观正确判断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恢复措施,可减小生态工程实施过程的盲目性,破解功能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青海省地形地貌类型多样,气候变化无常,针对不同生境采取单纯封禁、半封禁半抚育、轮封轮放、人工抚育等修复方式,对如水土保持的重要位置和特殊情况则加强防护,优先修复,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出台系列标准,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提供技术指引。为提高生态保护修复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自然资源部组织编制“山水工程”技术标准体系总体架构“1+N”,指导各地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综合考虑自然生态要素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关联性,针对受损、退化、服务功能下降的生态系统实施“山水工程”。探索建立示范区,选择具有研究基础的小块区域作为基地,定期观测修复状况,确保生态修复建设的成果维持,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用。加强生态保护宣传力度,树立可持续发展自然观,通过生态环境保护教育讲座等方式授予民众合理改造生态环境的技能,改变作业方式,提高作业效率,提升土地生产力,达到有序发展的状态。
我们党提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青海省将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关键技术的攻关、集成和示范推广,提升保障能力;建立有效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制定生态移民搬迁后的后续产业发展扶持规划,提高移民就业能力,从根本上解决移民的长远生计保障问题,平衡好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的双赢,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征程中做出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青海省社会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