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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延长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拓宽危险废物转出地区范围等,助力打造便利、公开、透明的一流营商环境。

去年3月,安徽省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将省内7家企业及其经营的4类危险废物纳入跨省转移“白名单”。安徽省毗邻省份及上海市审批转移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至“白名单”企业时,在“一事一批,移出人和承运人在审批后30日内完成转移”情况下,不需要征求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可直接予以审批。“白名单”纳入条件严格,如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近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均为达标及以上等。经营范围包括再生铅、废矿物油再生利用、废催化剂再生、铜阳极泥利用。

截至2022年底,安徽省“白名单”企业已经成功利用“白名单”方式接收省外危险废物转入38家次,累计7.2万吨,涉及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等地区。“白名单”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获得行业企业好评。

此次新政在原有机制的基础上,延长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将“30日转移有效期”延长为“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加强有效监管的同时,方便企业高效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从而进一步提高“白名单”机制的运行效率。拓宽危险废物转出地区范围,除安徽省毗邻省份及上海市外,将“其他与安徽省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合作协议的省(市)”纳入“白名单”转出地区范围。

根据通知,纳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类别包括:900-052-31废铅蓄电池,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不包括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772-007-50废催化剂,321-002-48铜阳极泥。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人士表示,该厅还将完善申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白名单”企业申报流程和退出机制,动态管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企业,建立差异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制度体系。(记者夏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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