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明杰&李国旗

编辑/余生林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自 发明以来,无疑为科技及生产带来了较多便捷,提高了社会生产的效率。今年各家公司也相应推出了自己的AI引擎,其中就包括Disco Diffusion、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以及由百度开发的“文心·一格”。而8月上线的NovelAI由于其擅长生成二次元画风的立绘及海报,且作品完成度高,更是将与AI绘画相关的话题推上风口浪尖,一时之间关于“AI是否将取代人工”的争议不绝于耳。


(相关资料图)

微博用户“长风多寂寥”分享的AI绘图

对游戏产品而言,其主要元素涉及的 文字、语音或是绘画等 单个项目均可以由AI自动生成 ,部分外包团队也正以AI绘画用于不重要场景中的辅助绘制工作。虽然AI绘图目前仍因分辨率不足以及无法进行拆封等原因,未能成为游戏制作者首选的工具,但目前B站上已出现全程使用AI写作、AI绘画以及AI配音生成的GalGame。根据该视频介绍,游戏制作全程仅需6小时,这就给日后通过AI软件制作完整游戏提供了想象空间。

但另一方面,国内针对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使用限制尚未进行明确规定,在探讨通过AI作品制作的游戏时, 仅能通过法院的既往判决及相关AI软件的用户协议探讨AI生成游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 至少这两方面来看,“AI所有”目前是不被认可的、不被保护。

AI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下作品?

《著作权法》第3条将“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 、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视听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独创性 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纳入到《著作权法》意义下作品的范围内。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某“成果”是否属于“作品”时,最主要考量的问题即成果是否包含有独创性。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的问题,国内法院在2020年分别审理的两个案件就因作品自身的独创性差异,导致了最终判决结果相反。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京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菲林律所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随后,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该文章内容与涉案文章基本一致,但删除了署名、引言、检索概况等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菲林律所所提交的大数据报告 仅是根据现有数据搜集并分析而形成,不具备独创性 ,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法院在判决中作出如下评述:“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 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完成。 同理,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

对于上述案件,最高院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健宝还认为,由于该文章生成的方式是输入关键字之后一键生成,在相同软件输入同样内容时其输出内容固定,因此 缺乏原创性、独创性以及思想性,与人的思想存在明显区别。

而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的“腾讯诉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AI生成物则因具备独创性元素而被法院认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法院评述称相关文章“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同时认为“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AI生成物的权利应该归谁所有?

针对著作权人的主体限制,《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了:“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而人工智能作为工具,不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也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上述观点同时也由国外的登记机构所认可, 2018年美国版权局就驳回了一件以人工智能引擎作为作者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申请,2021年欧洲专利局也对将人工智能系统作为专利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予以驳回。虽然目前也存在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并解决AI生成物的著作权人问题的学术建议,但该观点仅限于学理层面,缺乏实践认可。

微博用户“Preferences-”分享的AI绘图

在现阶段,对AI生成物的著作权人进行认定的典型案例则仍为上述“腾讯诉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法院在确认AI生成物的作品属性后,随即对作品的权利人进行了认定:“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 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 ”。由于实际上相关算法腾讯公司撰写及运营,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关于法人作品的作者由法人享有的规则,确定了 涉案AI生成文章的作者为腾讯公司 。基于上述案例,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也在一次发言中表示,对于由人工智能自动写作的新闻等作品,从软件开发到软件使用再到内容发送在腾讯公司内部形成闭环,对新闻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应享有著作权。

该观点目前也体现在国内软件公司开发的AI绘图软件中。百度旗下“文心·一格” 就在《用户协议与隐私》的第5.4条约定“户在使用本服务中 所产生的内容(如评论、个人动态等)的知识产权归飞桨文心一格或相关权利人所有 ”,并再次在《服务使用协议》中强调“基于本服务产生的知识产权与相关权益,均归我方或我方关联公司所有”。

将AI生成物用于游戏制作是否合法合规?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3种可不经许可且不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以及进行新闻报道等。但从利用AI生成物制作游戏的角度而言,由于游戏运营的过程中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将 超出《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作品合理使用范围 ,此时我们就应将目光转向相关软件的服务协议中。

从AI配音软件“讯飞配音”来看,其在2022年4月18日更新的《讯飞配音服务协议》第5.4条中约定“用户使用本软件及服务……的行为代表了用户有权且同意在全世界范围内,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予科大讯飞”在不同领域进行使用。从该条约定可以看出, 科大讯飞默认了用户享有对AI生成语音所享有基础权利 ,用户自身可以将生成内容进行商用。

而两家国外AI绘画网站也均在用户协议中做出了类似的约定,如Midjourney的付费 用户可以将生成的图片任意商用 ,NovelAI也在2021年7月14日版本的《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 用户将拥有所有软件生成内容的所有权。

但另一方面,由上海赅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AI写作网站GET写作,则明确限制了AI所生成文字的用户, 拒绝将相关文字用于商业用途。

综合上述案例及各平台的用户协议,在使用AI生成物制作游戏构成商业使用的情况下, 游戏制作者应提前阅读相关用户协议及使用须知,避免因超出使用范围而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承开篇所言,虽然目前人工智能已具备生成游戏所需全部元素的能力,但目前仍然未能取代游戏制作者的内容。据报道,目前虽然有游戏制作者考虑使用AI绘画来生成部分内容,但仍限于部分NPC剪影等不重要的场景,对于关键元素仍将采用人工绘制。

由于专业限制,对AI生成物的相关技术问题不宜过多评论,但伴随着软硬件技术的不断革新,人工智能在提高游戏制作过程中的重要性也将不断提高。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司法领域也将对相关问题进行评述及更新,游戏从业者在注重自身技巧提升的同时也可以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判决的动态,保证游戏制作及发行的全程合法合规。

本期《游法解读》栏目共建作者:陈明杰律师

中豪律师事务所 陈明杰律师

中豪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随后取得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硕士学位,并自毕业起即从事律师工作。陈明杰律师目前主要执业范围为一般民商事法律业务,并在动漫、游戏、电竞以及娱乐等领域进行深耕及研究,可为各类新兴行业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合规建议、合同审核、知识产权注册维护以及代理相关诉讼案件等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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