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问:

尊敬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短保食品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的相关问题。1.当产品执行标准与生产审查细则内对于出厂项目要求不一致的时候,应该怎样执行,检验出厂项目。2.出厂检验项目要求检验微生物项目,同时又是短保质期的(三天、七天)的食品,应该如何平衡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时间与保质期之间的关系。例如:保质期为三天的食品,完成含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出厂检验,保质期已经过去两天,第三天完成出厂到店销售时已过期。那么在面对较短保质期的时候,是否可以先行出厂,同时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完成后第一时间将出厂报告提供至销售方。

答: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已与您电话联系,您为一手店生产企业,经了解生产工艺、包装形式、人员卫生、环境监测、检验数据积累等情况,明确《食品安全法》要求通过过程控制,保障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立法本义,检验作为验证方式,是对过程控制的结果验证。可在完全执行内控体系,完善过程管控的前提下,在既往检验数据积累,验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把握对短保产品的出厂放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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