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龙岩市发布了《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办法》表示,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标准,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再由房票权利人自行购买进入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是对货币补偿方式的一种补充。


(资料图)

房票权利人是指与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新罗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并在房票票面登记为持有人的被征收人(自然户,非授权代理人)。

适用范围为龙岩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适用本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参照执行,自愿选择。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方式实现补偿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可按规定给予房票奖励。房票奖励包括房票政策性奖励和房票购房奖励。

房票政策性奖励指文件试行期间原则上按照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综合评估价格60%×经产权认定部门确认的住宅合法产权面积(不包含区位价奖励面积、重置价面积、基准地价补偿面积、分户梯奖励面积等政策性奖励面积补偿)予以确定各项目奖励金额,并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房票购房奖励指房票权利人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后可享受房票购房奖励。1、自房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政策性奖励金额的5%给予房票购房奖励。即房票购房奖励=房票政策性奖励×(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面值)×5%。

2、第13个月至24个月使用房票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政策性奖励金额的2%给予房票购房奖励。即房票购房奖励=房票政策性奖励×(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面值)×2%。

房票权利人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的,可同样享受同期市、区房地产各类优惠政策和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契税减免等政策。

房票权利人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住房后,凭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有关规定享有新生入学相关政策,也可选择其被征收房屋所在划片学区入学,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房票票面金额指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

经产权认定部门确认的住宅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不包含区位价奖励面积、重置价面积、基准地价补偿面积、分户梯奖励面积等政策性奖励面积补偿)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区位价奖励面积、重置价面积、基准地价补偿面积、分户梯奖励面积等政策性奖励面积补偿和非合法产权货币补偿(如临时搭盖补偿和附构筑物补偿等)、室内二次装修补偿、临时周转过渡费与搬迁费等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或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其它非住宅部分面积补偿,如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相关补偿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也不可享受房票政策性奖励。

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房票不得买卖、赠与、抵质押、非法套现。

被征收房屋享受房票政策性奖励后,不得享受产权调换的奖励政策、救济安置政策等奖励性政策。

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房票权利人进入选房超市选购新建商品房时,房票可以拆分使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权利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其中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应补足首付款后,再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权利人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房票权利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继承人、监护人应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代管使用房票的法定证明,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继承、代管使用。

房票权利人使用房票购房后,经协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原购房款中以房票支付的资金原路返还至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票权利人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重新计算货币补偿,但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房票权利人原则上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兑付现金。当房票权利人家庭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可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重新计算货币补偿,但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房票权利人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票系统核减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中的房票结算金额,房票余额可继续进入选房超市选购新建商品房。

房票使用期限到期后,房票权利人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兑付。房票权利人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后的剩余票面金额,以货币方式兑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兑付。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分期兑付方式兑付。房票权利人购买期房的,在网签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30%;在商品房主体封顶后1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50%;在商品房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2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20%。房票权利人购买现房的,在网签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80%;在商品房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2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20%。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市住建局提交可用于房票安置房源的承诺函,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可与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协议》。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已签订《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选房超市。

进入选房超市的房源原则上须是现房或两年内可竣工交付的预售房源,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申报,相关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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