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7家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原因为相关金融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环节涉嫌存在违规行为。而此类问题的发现,则是在针对债务融资工具违规“自融”的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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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0年11月交易商协会即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禁止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打击“结构化发行”违规行为。而在交易商协会2023年1月披露的一份通报中提到,2022年查处严禁发行人“自融”后的首单“自融”典型违规。

《通知》发布的前13个月,仅有一起“自融”违规被查处案例,而如今,7家金融机构被同时启动自律调查。

一定程度上,这意味着监管对‘自融’查处力度的加强以及对债券发行的进一步规范,对于规范债市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某券商资深人士刘力(化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刘力同时透露,发行人“自融”一度并不鲜见,因其存在资金链断裂等隐患而被监管严查,目前“自融”乱象已大为减少。

5家券商被自律调查

根据交易商协会官网披露,近期,交易商协会在债务融资工具违规“自融”的调查中发现,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外钜融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国瑞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环节涉嫌存在违规行为。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对7家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上述自律调查有三点值得关注。第一,涉嫌违规行为是在“自融”调查中发现;第二,涉及金融机构数量多且类型多样,包括五家券商、一家信托和一家资管公司;第三,或有问题发生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环节。其中,第一点值得格外注意。

何为“自融”?简单来说就是债券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通过资管产品认购即为间接认购的方式之一。

早在2020年1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即发布《通知》,内容之一即是严禁发行人“自融”,重点打击“债券结构化发行”违规行为,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

《通知》规定,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资产支持票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情况除外。

同时,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等不得蓄意协助发行人从事上述行为,如在发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立即停止相关发行工作,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此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关联方”)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联方通过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应进行信息披露。

刘力认为,上述被启动自律调查的7家金融机构中5家为券商,券商被查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券商自身作为债券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了自己发行的债券;二是券商作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自融”视而不见甚至从中协助。

过去,‘自融’并不鲜见。一方面,多家机构会互相配合,轮次购买其他机构发行的相关产品,这被视为既利于相关产品发行,又能获得稳健收益。另一方面,作为(主)承销商的券商也会主动帮助发行人寻找买家,其中即包括经过包装后的发行人关联方。”另一券商投行保代王伟(化名)告诉记者。

不过,刘力和王伟都提到,自从2020年监管发文严查发行人“自融”以后,“发行人自己买自己”的现象已经明显减少,他们作为承销商在帮助发行人寻找买家时会刻意规避关联方。整体而言,发行人“自融”乱象已经较为少见。“但是,如果发行人安排非常隐秘的关联方认购产品且刻意向中介机构隐瞒,作为(主)承销商的投行如果精力投入有限,确实存在查不出的可能。”王伟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严禁发行人“自融”的《通知》于2020年11月发布,今年1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一则通知披露,2022年查处自2020年11月发文严禁发行人“自融”后的首单“自融”典型违规。这意味着,在《通知》发布的前13个月中,仅有一起“自融”违规案例。

如今交易商协会同时对7家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在刘力看来,一定程度上是监管对“自融”查处力度加大的体现。

年内已启动五轮自律调查

此番7家金融机构被启动自律调查,其看点除了涉及“自融”,涉及机构类型之多同样值得关注。

7家金融机构涉及券商、信托、资管三大领域,在王伟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债券交易结构设计的复杂性和债券产品参与机构类型的丰富多样。

与此同时,由于7家金融机构的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环节,彰显着监管对债券发行的进一步规范。“‘自融’乍看似问题不大,实则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一旦债券产品购买方资金困难而无力按时偿还,风险将会较无‘自融’的合规债券发行而成倍放大。”王伟分析道。

实际上,此次自律调查已经是交易商协会202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启动的第五次自律调查。此前,已有包括六家银行、一家券商和一家资产公司在内的近十家金融机构被交易商协会自律调查,所涉问题均切关债券发行。

3月31日,交易商协会启动了针对光大证券、吉林银行、吉林亿联银行、富国资产等4家机构的自律调查,涉及问题皆为债券发行环节。

4月4日,工商银行被启动自律调查,主要原因是“主承销的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定价严重偏离市场合理水平,干扰了市场秩序”。

5月9日,金融债券发行涉嫌违规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承销业务涉嫌违规的中国民生银行被启动自律调查。

5月11日,交易商协会对建设银行启动自律调查,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在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之中。

“债券发行的规范度正在进一步提高,发行人及承销机构的责任被再度压实。长期来看,有助于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加强。”刘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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