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情况是销售方已经把增值税专票开出,并提交给购买方,且购买方已经将该发票做了认证处理,这种情况下是需要开红票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还有一种情况是,销售方开出的发票在以后会计期间才发现了错误,即发票跨期了,不管该发票是否提交给购买方,购买方是否对该发票认证,都需要开红票更正。

3、开具增值税红票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4、由谁申请呢?可以由购货方申请,也可以由销货方申请。

5、购货方已认证的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现发票开具错误时需由购货方提出申请,并且购货方要先做进项税额转出。

6、由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开出的专票没有被购货方认证,而且专票还在180天的认证期内。

7、具体的情况有两种: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专用发票,销售方需要在180天的认证期限内申请开具红字专票。

8、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票交给购买方的。

9、扩展资料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

10、《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11、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12、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13、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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