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诽谤记者案宣判:不容自媒体一再逾越法律“雷池”

7月27日,前某媒体记者刘名洋起诉微博自媒体“掌上智微”侵犯名誉权案件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掌上智微”注册者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微公司)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权。智微公司需向刘名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取证费200元。责令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通过微博账号“掌上智微”置顶位置连续三日向原告发布致歉声明。(7月28日《扬子晚报》)


(资料图)

刘名洋是第一个报道“错换人生28年”的记者。尽管说,“错换人生28年”的新闻已经成了旧闻,可是对于大多数关心关注社会动态的人来说,应该都没有忘记。探求真相、守护正义,是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守住的“良知”。而随着事件的进展,最后却将记者刘名洋卷进了舆论旋涡:2021年智微公司通过“掌上智微”微博账号发布近20条诽谤造谣内容,对刘名洋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其中包含造谣记者与当事人妻子有不正当关系等言论,同时该账号还鼓动网友网暴记者。

庭审中,智微公司辩称自己与刘名洋素不相识,系因对刘名洋“错换人生28年”新闻报道和其个人不满,遂对其发表评价。刘名洋在庭审中介绍,因相关言论及网暴自己承受了大量网络辱骂及暴力,其工作和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造成极大精神伤害,同时谣言也使得自己社会评价降低。其间,刘名洋对智微公司造谣中伤的微博内容进行投诉,但均未被新浪微博审核删除。在刘名洋提起诉讼后,智微公司在案件开庭前主动将相关内容删除。

案件判决了,而“错换人生记者起诉自媒体”留给我们的反思却需要继续。 

其一,自媒体不是“自己的媒体”。自媒体虽然有个“自”字,但是既然叫“媒体”,就必然需要履行媒体的责任。所发出的内容应真实,应符合公序良俗,符合新闻规矩。一切必须是“用事实说话”。

这几年,自媒体暴露出各种问题,例如“据说”“消息人士透露”“知情者说”等等,为了吸引流量,捏造所谓的“新闻”,无所不用其极。自媒体不能是“泼妇骂街”,不管是“大V”还是“小V”。 其二,平台的监督管理不能成为摆设。假如说,起初新浪微博平台,只是因为“失察”而放过了一些“不合适的内容”的话,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当当事人提出了质疑,提出了删帖要求的时候,还是没有履行监管责任,任由“没有经过证据检验的信息”继续发布和传播,这就不是“失察”那么简单的事情了,而是“放纵”。说到底,在这起事件中,新浪微博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

公安部7月21日公布了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十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赵某某编造发布“顺驰小学学生被打死,孩子母亲跳楼”网络谣言案、贺某编造发布“上海地铁站发生无差别杀人”网络谣言案、张某某编造发布“5月18日怀化大雨,淹死了3人”网络谣言案、唐某编造发布“绵阳大学生卖淫800多次,赚120余万元”网络谣言案等等。

每一起谣言都比神话还神话。“造热点”“蹭热点”“带节奏”成为了一种伤害。打击谣言需要用“法律的绳索”捆牢“谣言的手脚”,需要用“法律的巴掌”猛打“谣言的嘴巴”。所有大V都需要牢记一点,“自媒体”不是“写小说”!而平台也不能为“写小说一样的自媒体”提供载体。

正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所说的那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些网络用户所编造的信息,经过网络传播、发酵,不仅对受害者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会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引发群众的不安全感。对于网络暴力行为,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

从以往案例来看,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较大,这也制约了对网络暴力乱象的治理。本案当中,媒体人刘名洋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具有个案意义,还具有示范效应。“也是给大V和某些监管不力的平台敲响了一记响亮的警钟。网络清朗空间,不容自媒体们兴风作浪。(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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